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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岗位实习管理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

发布者:教务处发布时间:2023-06-12浏览次数:966


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岗位实习管理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岗位实习,指具备一定实践岗位工作能力的学生,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辅助或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岗位实习作为重要的专业实践课程,是人才培养的关键途径与保障。

第二条 为切实保护学生、学校、实习单位合法权益,科学严格组织、依法依规实施,推进岗位实习课程化管理;强化校企协同,促进职业技能与精神高度融合,服务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学生高质量就业创业。依据教育部《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及上海市教委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岗位实习实行校院二级管理,教务处负责全校岗位实习工作的整体规划、工作部署和统筹推进,定期检查各学院岗位实习工作质量,开展对各学院岗位实习工作的检查、监督、评估、总结和经验交流。各二级学院具体负责学生岗位实习的组织管理、实习指导、实习安全等相关工作,落实学生实习岗位,加强对岗位实习的全过程管理和监控,严格把关,规范管理,确保岗位实习质量。


第三章 实施准备

第四条 岗位实习的本质是教学活动,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原则上由学校统一安排,严格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执行;应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符合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管理规范,鼓励二级学院与企业结合学徒制、订单班、贯通培养等不同形式,开展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专业实践教学探索。其中,岗位实习时间一般为6个月,具体实习时间以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准。

第五条 实习开始前,本着实习单位与学生双向选择的原则,学生应选择专业对口或相近的实习单位,原则上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

所有学生参加岗位实习前,应当取得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对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明确不同意学校实习安排的,可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并征得所属二级学院的批准后方可实习。

第六条 学生应在实习开始前明确本专业实习时长,合理处理好实习与本人职业技能培训考核、升学备考方面的关系。

第七条 参军、退伍学生可申请岗位实习免修;留校实习学生的管理,参照学校组织人事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参与我校(院)组织的赴国(境)外岗位实习的学

生,须经二级学院、教务处同意,满足相关岗位要求后方可报名。面试录取并成行后,由国际交流学院按程序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同时,由二级学院和国际交流学院各选派一名实习指导教师全程跟进,做好境外岗位实习期间管理和服务。实习指导教师应提醒实习生根据要求提交相关佐证材料并及时进行审批。

第九条 岗位实习前,二级学院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与实习单位共同制订实习方案,明确岗位要求、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实习标准、必要的实习准备和考核要求、实施实习的保障措施等。专业负责人应参照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并在实习管理系统内提交实习课程大纲;二级学院教学副院长应及时审批。

第十条 确定新增实习单位前,二级学院应主动开拓学生岗位实习合作单位资源,实地考察实习单位资质、诚信状态、管理水平、岗位性质、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情况,并落实实习生实习指导人员安排等各项具体事宜。

实习单位应合法经营,无违法失信记录;管理规范,近3年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记录;实习条件完备,符合专业培养要求,符合产业发展实际;能与学校建立稳定合作关系。

原则上,实习单位每年接收我校实习生应不少于5人。

学校教务处建立岗位实习单位数据库,每年根据上一年度实习生满意度、实习转就业率、校企合作课程、1+X证书培训、现

代学徒试点等深度合作的指标排名,综合评价岗位实习合作管理绩效,审批二级学院提交的合作单位名单,审核通过后,新增实习单位需经学校党委会研究确定后对外公开。学校根据往年实习情况和行业内就业变化情况对实习单位数量进行动态调整。

国(境)外实习的,还需国际交流学院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方可确定为当学年年度合作单位,报教育、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教务处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行业企业、有关社会组织,提供岗位实习信息服务。二级学院与实习单位建立合作关系时,应就学生实习岗位性质、岗位数量、工作内容、部门组织架构、部门权责体系进行考察。

实习单位应根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提供符合学生培养目标的实习岗位,岗位实习学生的人数一般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以确保实习岗位数量不高于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实习单位提供岗位工作细则,安排实习指导人员进行学生实习期间管理。

实习单位及岗位公布后,要确保学生足够了解实习单位及实习岗位的信息,基于双向选择的原则落实学生实习单位和岗位,确保学生到岗前明确工作职责及实习目标,熟悉实习各阶段的任务和要求。

第十二条岗位实习前,二级学院应认真核查本院参加当批

次岗位实习学生的参保信息,确保无一遗漏、准确无误。学校教务处或二级学院为每位参加岗位实习的学生购买实习责任保险,并做好保险合同等材料的备案与归档。

保险费用需按照规定从学校学费或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由校财务处按照地方财政部门相关规定进行费用的审核及支出。

第十三条 岗位实习前,二级学院(代表学校)、实习单位(包括校企合作单位、学生自行联系企业)、学生以《职业学校学生岗位实习三方协议(示范文本)》为基础,签订三方协议。

合作单位薪酬的发放,原则上应不低于合作单位相同岗位工资标准的80%或最低档工资标准,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学生,原则上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不得以物品或代金券等代替货币支付或经过第三方转发。

实习三方协议(示范文本)内容不得删减,如有其他需要可在三方协议中以附件形式添加有关条款。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协议文本由当事方各执一份,二级学院做好学校方协议存档。

二级学院应提醒学生上岗前在实习管理系统及时上传《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岗位实习三方协议》第5页至第13页,内含附件1《丙方岗位实习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知情同意书》,共9张图片,实习指导教师、专业负责人及时审批。

第十四条 岗位实习前,二级学院及实习单位应当分别选派

经验丰富、政治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具有必备的安全知识、应急处置能力的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指导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

二级学院教学副院长负责实习指导教师的分配,原则上1位实习指导教师分配的学生数不超过15人。

第十五条 二级学院应会同实习单位召开岗位实习动员会,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安全生产、道德法纪、心理健康、安全教育与业务培训等方面的教育,使学生、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指导人员熟悉各阶段任务和要求。

各实习单位在学生入职前应组织至少一次岗前培训。学生参加岗前培训后,可以书面、照片等形式上传至实习管理系统中做归档记录。

未经教育培训或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


第四章 过程管理

第十六条 考勤签到监管:学生岗位实习期间每天上岗签到;实习指导人员应在实习管理系统上传学生周度或月度班表;实习指导教师应做好学生考勤管理,原则上每日检查学生签到情况、及时关注反馈异常情况,督促学生到岗到位。

第十七条 实习周报批阅:岗位实习中,学生应按时完成实习周报,报告本周在岗学习工作情况;实习指导教师应在学生提

交实习周报后一周内完成批阅。学生在实习管理系统APP内上传电子版的实习周报,指导教师在实习管理系统APP随时检查、批阅,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提醒学生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八条 过程数据通报:教务处及时向二级学院通报学生考勤签到、实习周报的数据。各二级学院需重点关注频繁缺勤的学生,及时发现、查明原因,进行提示、预警,分类处理。遇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实习指导教师及专业教学部、二级学院相关负责人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第十九条 动态跟踪管理:各二级学院应通过专业负责人、实习指导教师与实习生、实习指导人员保持顺畅沟通。

原则上,实习指导教师在岗位实习期间应至少走访每个学生2次,深入企业了解和掌握学生工作与思想动态,进行业务指导、及时处理问题,充分利用实习管理系统相关功能,并留存好各类巡访记录。

第二十条 各二级学院应聚焦提升学生职业技能、获得感与岗位实习质量等综合目标,鼓励实习指导教师开展形式多样的指导活动。相关指导成效作为优秀实习指导教师的重要评选依据。

第二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应重点关注学生在岗实习期间的业务知识与技能学习,会同实习单位共同制定实习生在岗培训计划,在岗培训计划应符合学生实习阶段进展,以职业能力形成和岗位所需业务能力提升为目标;督促实习单位组织实习生开展除

入职培训外的安全教育培训和业务培训不少于3次。

第二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应关注学生实习单位与岗位的变动情况,做好实习生动态管理。原则上,学生应在同一实习单位不间断地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岗位实习学时。凡擅自变更实习单位者,学校不承认其岗位实习时长及成绩。

1.学生因个人原因,申请实习单位变更的,经二级学院、实习单位同意,原则上岗位实习时间应从头开始计算,具体由各二级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决定。

2.学生因不可抗因素(疫情、公司倒闭、疾病等)更换实习单位,经原实习单位同意后,可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经实习指导教师、专业负责人和教学副院长审核同意后,原实习单位工作时间可累计计算。学生因重大疾病终止实习的,应出具校医院或区级及以上医院就医证明。

3.因更换及终止实习所造成的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工资发放及财务纠纷问题,以三方协议及相关法律规定为准。

4.学生因参加学校组织的境外实习等项目,项目结束后在实习管理系统内上传国际交流学院开具的证明材料,按流程申请新实习单位、接续完成岗位实习。

第二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和实习单位要确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强化实习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人格权保护等

有关规定。

各二级学院还应制定学生岗位实习工作应急预案,预案中应建立应急联系小组、落实事件责任人、设置异常情况标准处理流程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机制等。遇到异常情况应第一时间上报、处置、跟进并妥善处理,确保工作安全有序。

教务处应当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实习安全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教务处定期公布各二级学院学生考勤签到率、实习周报完成率、周报批阅率等岗位实习过程相关数据并开展专项督查,重点检查二级学院、实习单位有无《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中的禁止行为;对每届学生岗位实习情况开展不定期问卷调查,了解每届学生实习完成质量情况;相关结果纳入二级学院考核。

第二十五条 教务处与各二级学院应强化实习监管和问责工作,配合各有关部门进行管理监察工作,畅通政策与情况反映渠道,汇总情况反映和问题线索并建立专门台账,配合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开展实地抽查调研工作。


第五章 成绩考核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将学生实习情况作为职业学校质量监测、办学水平评价、领导班子工作考核、财政性教育经费分配等的重要指标。

二级学院应以育人为目标建立岗位实习考核评价制度,会同实习单位根据各专业学生岗位实习目标、学生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制订各专业具体考核方式和标准并实施考核;

完善过程性考核(即二级学院与实习单位应考核学生的考勤签到率、实习周报完成率、周报批阅率、遵守规章情况、工作表现等)与结果性考核(即二级学院与实习单位应考核学生的实习报告、实习总结、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工作完成质量和效果等)有机结合的考核制度。

学生实习成绩纳入学业评价,作为毕业的重要依据。不得简单套用实习单位考勤制度和员工标准考核。学生实习成绩应包括学校评分与实习单位评分。两项评分在最终成绩中所占的比例,应在二级学院发布的岗位实习实施计划中予以明确。

实习指导人员主要负责考核实习学生纪律、态度表现、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在岗培训、工作质量和效果等;

实习指导教师主要负责考核学生出勤与实习周报、实习报告完成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二级学院应严格按各专业岗位实习成绩评定指标,根据学生岗位实习现实表现,评定学生实习成绩。成绩应为百分制,能够分优、良、中、合格和不合格五个等次;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学生方可获得学分;考核不合格者,需按要求重修(重修申请按《学生手册》相关规定执行)。

实习指导教师应在学生岗位实习结束两周内,在实习管理系统内完成学生实习成绩的评定或审核,形成学生岗位实习最终成绩。

第二十八条 二级学院应按照时间节点和相关要求,在学校教务系统《岗位实习》课程成绩录入操作界面,将本院各专业学生岗位实习最终成绩分班级、按学号录入、提交。学生岗位实习成绩至少由实习指导教师评分和实习单位评分两部分组成。

第二十九条 二级学院应当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实习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具体包括以下内容:实习三方协议、实习方案、学生实习报告、学生实习考核结果、学生实习周报、学生实习检查记录、学生实习总结、有关佐证材料(如照片、音视频等)。


第六章 总结评优

第三十条 学校对参与学生实习指导与管理且表现优秀的实习指导教师,在职称评聘和职务晋升、评优表彰等方面予以倾斜。

第三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应在岗位实习结束后及时完成相关工作总结与报告,并做好期间各类管理文件、评价材料与记录存档。

各专业应形成本专业岗位实习工作总结,并根据学生实习情况反馈,提出新方向、新思路至下一学年的教学模块中;二级学

院应及时汇总各专业总结,形成本院岗位实习工作报告,提交教务处。

第三十二条 教务处每学年依据《学校优秀实习生与优秀实习指导教师评选标准》评选优秀实习生、优秀实习指导教师;优秀实习生比例为实习生总人数的5%。

原则上,优秀实习生候选人的考勤签到率、实习周报完成率均应达到优秀,有不少于3次的企业培训记录;优秀实习指导教师候选人应在跟进学生实习过程、密切联系实习单位、开展教学设计与指导等方面表现突出,周报准时批阅率等指标排名应在所属专业或学院前10%,能提交连续且完善的基于实习管理系统与学生进行日常沟通与交流的记录。


第七章 纪律要求

第三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相关实习单位应认真遵照执行上述要求,确保岗位实习工作有序开展。对违反规定组织学生岗位实习的二级学院、专业或个人,由教务处责令整改,拒不改正或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对违反本规定从事学生实习中介活动或有偿代理的,法律法规规定了法律责任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的,应当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

任。对违反本规定中相关条款和违反实习协议的实习单位,可根据情况调整实习安排,根据实习协议要求实习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该文未提及事项,以教育部《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21〕4号)为准。